8月26日上午,隆尧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采矿案的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。
经依法审理查明,被告人李某某等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,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在隆尧县大市口村进行非法开采砂石活动。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对于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集体土地严重破坏,李某某等人需承担评估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,及时将遭受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。
根据李某某等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我院遂作出判决如下: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责令被告人李某某、丁某某共同退赔国家资源损失1209640元。被告人李某某、丁某某共同连带承担修复费用2009159元,被告人段某某对修复费用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三名被告人连带承担本案专家意见费用3000元。